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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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7 17:33:46 作者: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

  
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地红枣文化研究工作者、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红枣文化研究领域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红枣文化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中心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管理,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领导下自主开展非盈利性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中心服从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人事任免决定,接受其财务管理与审查,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提交当年工作计划,12月底前提交当年工作总结。
  第四条  本中心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实行中心内民主集中制及常务委员会(理事会)负责制,致力于发展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事业,推动中国民间文化事业的发展,活跃中国民间文化市场。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组织研究人员(会员)进行学术交流,沟通信息,发展队伍,提供有关咨询。
  第六条  本中心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红枣文化研究人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本中心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及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维护红枣文化研究人员(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中心以最广泛的团结红枣文化研究工作者为已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红枣文化研究人员(会员)提高业务素质,扶持红枣文化传承与发展,规划、组织红枣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发展红枣文化研究事业。
  第九条  本中心积极培养民间红枣文化研究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红枣文化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红枣文化活动的联系,促进红枣文化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条  本中心致力于促进国际红枣文化交流,积极促进并加强与朝鲜、韩国、日本、新加坡等有红枣种植并有一定红枣文化的国家及港、澳、台等海外侨胞的联系和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为增进友谊、和平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本中心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积极介绍、推荐要求加入的红枣文化研究者,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依据章程进行民协会员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全国各产枣大省、红枣文化富集区及红枣生产加工企业(单位)经申请并由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中心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红枣文化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中心章程、本人申请、并由两名本中心会员介绍或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中心理事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中心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红枣文化工作者,赞成本中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中心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中心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理事会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经中心领导批准,可授予对我国红枣文化研究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红枣文化专家、学者名誉主任、理事或名誉会员。名誉主任、理事或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中心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本中心会员有遵守本中心章程的责任与义务;有参加本中心活动、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中心决议、按期交纳会费、为本中心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中心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参考国家级社团组织会费标准制定,50元/年,每10年缴纳一次,《会员证》有效期10年,续展期3个月。团体会员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中心会员如违反本中心章程、有损本中心声誉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组织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中心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中心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任职条件为:
  1、主任:政治坚定,业绩卓著,正高级职称,为红枣文化研究领域权威人士,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
  2、副主任:政治坚定,业绩突出,副高级以上职称,为红枣文化研究领域某方面著名专家,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
  3、秘书长:政治坚定,业务精熟,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富于凝聚力;
  4、副秘书长:政治可靠,业务熟悉,办事能力强,富有合作精神。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任一人、常务委员会若干人。常务委员会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在正式会员中发展一定数量的委员,并在此基础上推举若干委员为常务委员。委员及常务委员由本会主要领导推荐,并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审批、备案;本中心委员须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主要领导按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需要及有关规定聘任。原则上每五年聘一次,可连续两次;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凡举行涉及全国性活动,必须事先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一事一报,征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未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许可不得召开全国性代表大会,不得向委员收取会费,委员与常委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须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缴纳管理费(人民币4000元/每年),每五年交20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驻会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中心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设名誉主任两名、名誉副主任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并由理事会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为政府支持、社会合法捐赠赞助、专业活动合法所得、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红枣文化研究中心”,简称“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中心地址设在河北省行唐县。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中心全国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红枣文化研究中心。


                      二0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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